论设区的市教育立法权界限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上事项是否包含教育事务、包含何种教育事务仍无明确回答。解决以上问题有必要对《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梳理。从规范内容、法规类别两个角度厘清地方立法权的整体界限。相较于地方整体立法权,设区的市教育立法权在规范内容、法规类别范围均有所限缩。规范内容方面,设区的市教育立法权界限应严格遵守“等内”原则;而梳理“基层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两项概念内涵表明设区的市可围绕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相关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方面,设区的市仅能制定执行性立法与地方特色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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