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中德民法典风俗习惯规定比较研究
如何实现良法善治,是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既要依靠成文法的规制作用,又要充分发挥风俗习惯的引导作用。中德两国都将风俗习惯作为正式法源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但又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立法表达、体系结构、善良定义等问题上。以比较法的视野观察二者的区别能够更好地运用和完善我国民法典,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1] 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 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40页.
[2]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第826 条.
[3] 彭珍珍:《国外的公序良俗原则》,载北京法院网2010 年11 月18 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0/11/id/878912.shtml.
[4] 王颖:《公序良俗的比较研究》,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三期,第105-106 页.
[5] 王雷:《德国法上的善良风俗理论》,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10 年11 月8 日,https://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882
[6] 参见孙宪忠:《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22-24 页.
[7] 参见范忠信:《公序良俗原则确立与《民法典》的人文升华》,载《探索与争鸣》,2023 年第三期,第133 页.
[8] 引自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 号.
[9] 于飞:《《民法典》公序良俗概括条款司法适用的谦抑性》,载《法学》2022 年第10 期,第109 页.
[10]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 年第6 期,第28-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