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投诉举报人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的主体资格认定
近年来在海关监管实践中,涉及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屡见不鲜,附带引发了大量行政复议、诉讼争议,而投诉举报的主体实际为“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投诉举报及行政救济制度逐步沦为职业打假者追逐私利的利器,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规则进行归纳,尝试从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角度为海关应对职业打假人缠诉缠访拓展思路。
[1]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1872 号行政裁定书,该案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3 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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