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3,Issue 2
Fall 2025
《唐律疏议》畜产制度的分类逻辑与立法哲学
《唐律疏议》中的畜产制度展现了唐代立法的系统性与逻辑性。其通过“财”(价值属性)、“物”(用途与权属)、“产”(生产与产业)的语义分层,构建了动态的物分类体系。畜产因其“生产”“产业”的特征,首先表现为一种“产”,在某些语境中又能表现出“财”和“物”的属性。这使得畜产与一般财物之间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在《唐律疏议》中,以官私所有,将畜产分为官畜和私畜。牛、马因其重要的战略价值,使得唐律对其单独分类予以保护。犬只因其生性嗜啮,唐律对其饲主规定了额外的管理义务。唐代法律通过官私划分与精细化条款,平衡了畜产的经济功能与伦理属性,兼顾国家利益与私人权益。尽管现代民法淡化畜产分类,但其动态分类逻辑与对生命体的差异化保护,为当代界定动物法律地位、协调财产与伦理矛盾提供了历史镜鉴。
[1]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
[2] 参见(清)张玉书、(清)张廷敬主编:《康熙字典》,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9页.
[3]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0-564页.
[4]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
[5]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40页.
[6]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49页.
[7]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90页.
[8]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06-907页.
[9]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
[10]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8页.在
1989年版中该条为“官畜毁食官私物”,但在其他版本的唐律疏议中为“官私畜毁食官
私物”,结合条文内容,笔者采用后者.
[11]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34-542页.
[12]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0-542页.
[13]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6页.
[14]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51页.
[15]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51-553页.
[16] 参见[美]美蒂文·M·怀斯:《动物法律物格》,郭晓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389-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