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认定路径
功能规范主义模式以股权作为让与担保标的物致使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面临更为复杂的争议问题。在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让与担保权人股东权利行使是解释与构建股权让与担保的前置性要求。传统二元的让与担保理论并无法合理地解决担保权人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基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法政策的考量,认定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构成股权代持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满足股权让与担保权人行使股东权利的前置性要求,更是当前法律框架下恰当的解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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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10 号民事判决书.
[6]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 民终10426 号.
[7]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
[8] 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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