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12
Fall 202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困境与制度完善
本文以《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法律构成要件、司法实践现状,揭示当前拒执罪在实体认定、程序衔接、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执行难”问题的系统性治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 条 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与刑罚幅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明确自诉与公诉并行程序(已于2024年废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2024年新司法解释, 扩展拒不执行行为类型及情节严重程度的具体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 号)明确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程序要求与证据标准.
[5]《民事诉讼法》第114 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民事强制措施, 与拒执罪形成衔接.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界定“裁定”范围, 明确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7] 汤阴县人民法院《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2011)提出单位犯罪主体缺失、量刑失衡等立法缺陷.
[8]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困境及其改革路径探析》(2013)分析“执行难”与拒执罪适用率畸低的矛盾, 建议量刑分级与程序改革.
[9]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完善》(2016)提出将犯罪对象扩展至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并优化追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