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造印章的罪与非罪
在民事主体之间从事商业往来的过程中,印章是极具象征性、代表性的物件,它是公司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签名”。而这种“签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变造和伪造,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造成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交易环境,尤其是国家印章[1],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此行为进行打击,2020年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在实务界中激起广泛讨论:一名务工人员张梅因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使用该公章与公司签订订销合同,被法院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有不少学者认为仅伪造一枚公章即被判处刑罚,可能涉嫌挤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都可以对伪造印章行为进行处罚,由于该行为的行政违法与构成犯罪之间界限十分模糊,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和争议,甚至于挤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空间。因此厘清伪造印章行为的罪与非罪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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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案.
[10] 参见张某伪造公司印章一审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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