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3,Issue 9
民国女子继承权确立后的实践困境研究
《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1931年)确立了形式平等的女子继承权,但其实践因三重张力而受阻。立法层面,个人本位法律移植与宗族“同居共财”观念冲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实质排除已婚女性权利;司法层面,法院依赖宗法证据(如族谱),并通过祭田案将财产权与宗祧义务绑定,否定女性诉求;社会层面,民间以“批田”“嫁奁冲抵”等习惯法规避成文法,导致女性“无产可继”。研究表明:法律移植若缺乏社会经济重构与文化启蒙,难以撼动宗法秩序,凸显形式平等法典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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