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司法适用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目的在于破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该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人员亦不得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同时实践中存在这“职业背债人”等特殊群体,使得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以逃避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故执行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审查持严格的态度。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为防止“一刀切”的拒绝申请的现象发生,保护原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实现在惩罚恶意逃避执行与尊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针对符合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对哪些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 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2] 宋春龙.限制高消费的制度嬗变与法理辨析[J].交大法学,2021,(04):180-194.
[3] 贾茵.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合宪性建议[J].行政法学研究,2020,(03):95-108.
[4] 高明,雷洋.执行程序中限制消费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完善[J].民事程序法研究,2020,(01):101-113.
[5] 王守春.公司实际控制人规避执行之反制—— 从执行权主观范围扩张的角度[J].学术交流,2017,(10):117-123.
[6] 谭秋桂. 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完善[J]. 时代法学,2011,9(06):22-28.
[7] 刘贵祥,林莹.《关于修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01):26-31.
[8] 谭冰霖.处罚法定视野下失信惩戒的规范进路[J].法学,2022,(01):35-49.
[9] 戴梦玲.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司法适用与规范路径[D].江西财经大学,2022.
[10] 陈伟华.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21.